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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建筑施工项目合同履行争议法律分析
来源:王义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3
浏览量:658

福建某大型建设集团公司江苏科技项目     建设施工合同及履行现状分析与思考

梗概

福建公司与江苏公司就江苏科技施工项目201285日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于201331日订立补充协议,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后,福建公司为了严格履行协议,分别于2012816日与李某订立内部承包协议、2013628日与地桩公司订立桩基施工协议等,并与同期进场施工。至2013726日监理公司经江苏公司批准以福建公司未出具保函无法报建、备案为由下发工程暂停令,责令福建公司暂停土方开挖施工,福建公司停工并征询相关建管部门,得出保函不是报备必须材料的答复。于是向监理公司申请复工并积极提交资料报备,201387日监理公司回复必须完成报备方能复工。工程至今未能恢复施工。同年923日福建公司回函福建公司提出中止合同及中止时间点2013926日,同时根据2013918日联系单内容看,江苏公司破坏福建公司现场施工标识,责令福建公司退场、悬挂其他建设施工单位标识等行为,其已经实际单方面终止合同。福建公司不同意江苏单方面中止(实际为终止)要求,反复往来函件要求协商合同履行、中止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矛盾进步深化中。。。

现状分析

针对江苏公司包括监理公司提出的停工要求和中止(实际为单方终止)现状和依据理由,我们认为,江苏公司以福建公司未能出具保函完成报备手续致使停工两个月以上,按协议行使中止协议的行为欠妥,其自身已构成严重违约。

理由如下:

1、首先江苏公司以保函出具作为中止协议的前提要件不能成立,按照双方协议专用条款规定,福建方无提供保函义务,现实中建管部门也并不以保函作为报备的前提要件,从而以此为由中止协议理由不能成立;

2、双方协议规定一方原因导致停工两个月以上,对方是可以中止合同,退一万步说,就算福建方有提供保函的义务没有提供而导致不能报备停工2个月,江苏公司依此也是中止协议,江苏公司错误的理解中止和终止的区别,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终止协议并撤销江苏公司标识和要求退场以及与其他施工单位要求进场等均属实际行为解除协议,显然违反合同约定,构成单方违约;

3、江苏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有提供项目基础材料等义务,对本案的报备工作江苏公司负有义务配合报备,现实中福建公司已经积极报送报备资料,然而江苏公司不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报备工作受阻,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江苏公司无视客观事实,不积极履行协议或者按照协议中止合同,单方终止协议于法无据。

当然我们在合同履行中也有不足之处:完备报备工作根据协议和历次现场会议纪要都要求我方履行,江苏方配合,现有证据看不出我方如何积极完备报备工作的行为,同时实际我们是否能完成报备?我们提交的报备资料是否符合需要进步证据确定。同时“三方协议”“回函”“施工现场会议纪要”“现场实际成本核算单”对我方不是很有利。三方协议虽然没有签订,但是反映出合同相关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内容,回函也是反映出我方有同意解除协议的嫌疑,现场实际成本核算单也有相关指向,现场会议纪要则确认报备工作要求我方履行的要求。

对以上不足,我们在以后的商谈中需要注意,明确指向回函是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目的,现场实际成本核算单是为了反映我方积极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不作为解除结算依据。三方协议没有订立,更反映双方没有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事实。

综合建议

针对现实中江苏公司实际违约的情形,我方应当明确指出并固定对方违约证据,同时坚决表示我方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或者就终止合同进行协商。否则我方也可依照合同规定,对江苏公司违约提出解除协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以退为进达到高效保障自身权益目的。

以上意见供决策层参考,疏漏难免,望审慎采纳!

意见人:王义和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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